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12366热线 >> 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12-28来源:纳税服务科浏览次数:

问题: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题

 

 

 

 

 


分享到:0
 
 
主办单位:日博网站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pm355.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28 11: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