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预约定价安排
【业务描述】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办理材料】
1.申请预备会谈
(1)必须办理材料: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2)条件办理材料:
无。
2.预备会谈期间
(1)必须办理材料: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需办理材料:
——安排的适用年度;
——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企业最近3至5年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办理材料: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所报送的资料;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2)条件办理材料:
——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3.谈签意向
(1)必须办理材料: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需办理材料: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办理材料: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2)条件报送材料:
无。
4.提起正式申请
(1)必须办理材料: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2)条件办理材料:
无。
5.提起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1)必须办理材料: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执行现行安排情况的报告;
——说明现行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证明材料,以及续签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2)条件办理材料:
无。
【受理部门】
1.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2.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须按照《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如果企业计划提起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应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并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5.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6.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的关联交易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与以前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以前及安排未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所需所有材料。
(2)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3)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4)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10.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13.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电子版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做出说明。
15.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施联合监控。
16.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17.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18.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19.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所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20.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的国家(地区)。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企业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4)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企业年度报告义务;安排的效力;安排的续签;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附则。
(5)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6)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7)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8)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者终止安排等措施。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9)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安排的执行。
(10)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1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签署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或者拒不执行安排的,应当认定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违反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
(12)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2.升级规范
(1)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做出说明;
——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2)如果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的,在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5.11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5. 《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有关事项的公告》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即 限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