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后,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2.条件办理材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申请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3.规范衔接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12.3 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