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遗失补办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发布日期:2018-01-23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后,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2.条件办理材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申请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3.规范衔接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12.3 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



 

   

分享到:0
 
 
主办单位:日博网站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pm355.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23 09: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