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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
发布日期:2018-01-23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条件办理材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3.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或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业复业报告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复业申请,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4)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复业登记服务。

3.规范衔接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3.2 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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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23 09: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