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办理材料:
(1)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
(2)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关联事项:
3.3.1—061 发票验旧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
(3)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5)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停业登记服务。
(2)加强停业登记信息国税、地税共享,及时将停业信息传递另一方。
3.规范衔接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3.1 停业登记。
【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