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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8-01-19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2.条件办理材料

1)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申请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在申请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9.关联事项

2.1.10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1.1049 发票票种核定

3.1.2050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事宜。提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办结原单位非正常解除事项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

5)受理方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

2.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服务。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1.3 临时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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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23 10: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