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办理材料:
(1)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日内,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7.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发票办理事项依次办理纳税人领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事项。
9.关联事项:
2.1.1—02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1.1—049 发票票种核定
3.1.2—050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并核销纳税人提交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4)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办理材料。
(5)受理方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纳税人无需到另一方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6)在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按开业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确认。
2.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服务。
(3)可在设立登记的同时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1.2 个体经营登记。
(2)《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6.《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