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0月1日施行。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可以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仅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征收,未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共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10大类。另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未按期兑现合同也应贴花;办理一项业务,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和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
分为四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1‰;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税率为0.5‰;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3‰;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此外,现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按1‰征收,从2008年9月19日起实行单边征收。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2、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按件规定固定税额,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税率具体见下表:
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一览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说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贸易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立据人 |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按1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六)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在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应税合同在外国签订的,应在带入国内(使用)时贴花。
印花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七)缴纳方法
印花税一般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对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即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并纳税,然后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安徽省规定,应税凭证纳税超过200元的,可使用缴款书完税,但须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税讫专用章。
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八)核定征收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1、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凭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收取的实际金额、造价和费用100%比例核定。